对于已经离婚的当事人来说,是需要对子女抚养以及各自的财产进行区分的,子女抚养也并不是另一方就要完全回避,那么变更探视权诉讼书模板?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,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,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。
一、变更探视权诉讼书模板
原告:周××,男,1963年×月×日生,汉族,北京市,××公司职工,住北京市海淀区××路××号××小区×单元×号。
被告:王××,女,1969年×月×日生,汉族,北京市人,住北京市朝阳区××路××号××小区×单元×号。
诉讼请求:
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×两次,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×接回原告住处,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×返校。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。
事实与理由:
2000年6月×日,原被告因感情不和,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,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×由被告抚养。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。
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×时,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,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,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×的父女亲情。
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。
此致
××法院
具状人:周××
×年×月×日
二、探望权答辩状
被告:*,男,19*年9月*日出生,身份证号:*70910*,汉族,现住:*。单位:*,单位地址:*。联系电话:1*8。答辩人为*本人。
原告:*,女,19*年*月5日出生,身份证号:2*28,汉族,单位:*,联系方式:1*9。
答辩的理由
答辩人:*
因*诉我探视权纠纷一案,答辩如下:
1、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前,被告已同意与原告协商对婚生女儿*探视一事,但原告在未与被告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,执意向法院提出诉求,致使可以协商解决的事宜诉诸公堂。
2、原告*与被告*于*年*月离婚,其时双方婚生女儿*7个月大,原告*在哺乳期内提出离婚,并坚决放弃对所生女儿扶养权,保留探视权。双方协议每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。至*年5月,原告*对女儿共计探视5次,其中两次将女儿带回住处,均造成女儿重症感冒,两次送回被告住处时,女儿均未携带治疗药物。女儿现留有咳嗽病疾。
3、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,原告*未与被告联系探视女儿事宜,被告居住地未变更,原告*也未到住处联系,长达两年失联。
4、女儿在14个月至今50个月(5虚岁)成长期间,已与*成为陌生人。被告交往女友(姓名不便透露)二年,为人善良厚道,女儿一直将其视为母亲,并称呼妈妈。被告女友虽然在交往期间,未与被告和女儿一起居住,但经常探视女儿,与女儿感情整洽。在女儿成长期间付出了很多,让女儿得到了很多遗失的母爱。
5、2014年1月,原告*失联两年后再次与被告联系,原告携其姐和嫂到被告工作室内协商探视女儿一事,被告指出原告长期失联问题,原告方称是自己一时糊涂,恳求被告原谅,并主动提出补交其拖欠女儿扶养费。
答辩请求
1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,由原被告双方协商,按照离婚协议执行。即原告正常行使对女儿探视权,按时支付抚养费。超过一个月未探视女儿,应向被告说明原因。
2、原告支付给女儿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拖欠抚养费(16000元)利息2000元。
3、原告与被告原协商的抚养费600元包括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,是以当时原告工资收入2000元为基数的百分之三十而定,这几年工资逐年增加,应以现收入为准按比例重新计算。另教育费和医疗费以实际发生平均分担。
4、依据民法典规定: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之规定。因原告长达两年以上未探视女儿,致女儿与原告成为陌生人,暂不适宜将女儿接回原告住处。原告对女儿探视应循序渐进,待感情培养成熟后,再行安排原告将女儿接回住处探视事宜。
此致
*人民法院
答辩人:
20*年5月9日
三、探视权法律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。
因此,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关于探视权,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,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,探视的天数,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。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。
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,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也就是说,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,且判决书已经生效,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,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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